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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造法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当现有的法律规范出现缺失或者是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件,法官可以依据法律原则,遵守法律精神,借以法律解释或者司法判决等形式,创造对个案有司法强制力规则的创造性活动。在崇尚法治,提倡依法治国的当代,法的核心作用是不言自明的。然而法律并不是完美的,法律的缺陷始终存在。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法律的空白地带和法官的职责使命,使得法官造法成为一种必然。古至今中外法学大家均提出了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造法职能来弥补法律的缺陷。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理论和实践都经过了历史长期的检验和发展已经达到了完善的成熟阶段。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也逐步进入到了被接受和认可的阶段。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是成文法国家。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型,立法也历经了高速的发展。我国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今我国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都是涉及民事和商事案件。这些案件对法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以往的裁判方法和司法职能都必须以良性的进步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当下中国的司法。我国在集体主义时代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立法已经不能够很好的适应当下的市场经济和实现个人权力诉求,法官不断面临着情与法的冲突和各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背离的现状,仅仅依靠经验和机械化的适用成文法已经不能很好的面对不断袭来的诉讼大潮,面对严峻的司法现实,司法的权威性及公正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由此可见法官造法在中国有着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建构司法判例制度和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官造法的主要形式。法官应该不仅能够熟练的适用成文法,并且应当善于发现成文法背后所暗含的法律的客观目的。司法的任务之一就是把发现法律的客观目的实现在判决之中。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之中面临着弥补立法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法官需要发现成文法未能包括及体现的法律的本真,并使之用来解决纠纷,对社会的进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就如同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法官造法也会有缺陷和问题存在,面对这一现实,我们不应盲目的禁止取消而是应该逐步的发展使其完善。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法官兴则法制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的目标。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绪论中阐述了本文的时代背景和选题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提出了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本文的研究特色。第二部分提出了法官造法的概念以及法官造法应遵循的界限和前提,探讨了法官造法的基本价值。第三部分主要谈法官造法应遵循的范围和法官造法的方法。第四部分提出了当代中国法官造法具有的可行性和所面临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完善当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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