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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作为一种书面协议,记录人们在日常社会交往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当事人的物权和债权行为,广泛应用在日常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交往中,在史学、法学、经济学、文献学、社会学、民俗学、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契约文书是一种手写纸本文献,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文献价值,即纵跨时间长、数量庞大、地域性较强、语料时代明确、口语性强等。在语言文字学领域,其研究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词汇、俗字方面。海量的契约文书提供了充足的研究材料,“同时性”特点保证了语言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表达方式的口语化弥补了以书面语为主的传统文献的不足等等。
从语言本体来看,目前学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敦煌和徽州地区文书的词汇和俗字方面,并且多为具体词汇的考释,而非某一类词的系统研究。在契约文书中,当事人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自然就有了对自己的称呼,即“自称词”。由于时代的变迁和地域的差异,自称词数量日渐增多,加之自称词属于人称代词这一封闭的词汇系统,基于这些原因,我们选择“自称”类词语进行研究。
本文对古代契约文书中“自称”类词语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主要有“我”、“身”、“本”、“民”、“自己”、“奴身”、“该身”、“自身”、“本身”、“本己”、“本名”、“本边”、“本位”、“本分”、“本主”、“本人”,并对其进行辑录和简要的考释。此外还与其他传世文献进行对比,从而发现它们在时代发展、地域分布以及文体适用上有很大的不平衡性。通过对比其时空差异,这类词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从构词方式看,其复音词为有类义关系的单音词组合凝固而成。第二,从词义看,不管是单音词还是复音词,意思都比较单一。第三,从语法功能看,在句子中主要作主语、定语和同位语。第四,从时空分布看,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明清时期较多,南方地区较多。就其历时演变来说,也有自身的规律:第一,从数量上说,明清时期契约文书中“自称”类词语陡增,并且以复音词居多。第二,从音节上来说,契约文书中“自称”类词语复音化明显。从整体上来说,契约文书中“自称”类词语的发展演变与新旧更替,基于契约文书文体的限制和语言表达的程式化,格式较为单一,所以具有一定的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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