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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末在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两则颇有影响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例,一则是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另一则是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案。两则案例在开启了高校与学生行政诉讼的先河后,也引发了法学界、教育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此后的几年里,涉及高校与学生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一方面显示了社会法治的进步以及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救济在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处理领域的不完善性。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将提起诉讼规定为解决高校与学生间法律纠纷的途径之一。虽然有此明文规定,但这是否意味着行政诉讼也当然成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呢?对此,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本文将通过对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探讨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并提出关于高校与学生的行政诉讼一些问题的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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