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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法均舶自西方。在与西方殖民者最初的贸易交往中,古老的中国以自己传统的思维初识“公司”。洋务运动是中国以“公司”这种企业模式组织经济生产的最初尝试,同时这种生产方式的变革催生了公司法在中国的诞生。而公司和公司法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浮沉,也反映了中国寻求现代化道路的坎坷和执着。公司在中国的兴起、浮沉,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轨迹基本吻合。与此相关,公司法在中国的移植与废立同样反映了中国社会采取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特别反映了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主动融入抑或被动封闭。作为一个典型的后发型国家,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现代化基本上是通过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移植来完成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无法为中国的富强和现代化提供制度、文化上的支持。因此,全面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被认为是中国实现富强和现代化的手段之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司法自然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共浮沉。近代中国商事立法大致分为两个时期:清末(1904-1911年)和民国时期(1912-1949年)。放眼1904年清末《公司律》颁布到新中国成立,公司法在中国历史变迁中的起起落落,反映了中国在工商经济发展道路上的曲曲折折。中国近代金融业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艰难起步,并伴随着帝国主义经济的冲击以及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走过了在北方以票号为代表、南方以钱庄为代表,进而发展为近代银行的转型历程。这期间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北方金融业走向衰亡,并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而以钱庄为代表的南方金融业则成功转型且在与近代银行的竞争中得以持续发展。这其中存在着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中国近代商事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则成为影响二者继续发展的重要原因。能否适应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发展,建立起以商事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近代金融业,成为中国近代金融业转型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从票号、钱庄、到近代新式银行的设立,体现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演变。无疑,加强对它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国近代金融业、银行业的成长、发展规律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了解,有助于对公司法在金融业中的确立进行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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