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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利用植物遗传资源进行技术研发而取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重要。本文着重论证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在知识产权框架内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并通过研究有关国际条约和某些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对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期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有所裨益。笔者认为,解决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实现:一是我国应该在现有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所能提供的保护空间;二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向着有利于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方向变化,最重要的就是考虑修改《专利法》,增设“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给予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以防御式的保护;三是考虑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建立某种专门的权利制度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而达到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权益的目的。但这套制度需要考虑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笔者主要从权利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救济手段等方向做以概括式的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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