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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中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该制度有两个方面,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交叉持股利弊并存的特点,各国法律根据各自的具体国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监管。公司交叉持股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交叉持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弊端也不断显现。但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并不完善,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没有对交叉持股作出任何直接规定。因此,如何有效规范企业交叉持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缺乏交叉持股立法的现状出发,深入剖析了企业交叉持股的基本理论,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交叉持股立法的建议。公司交叉持股立法。本文结构如下: 1、公司交叉持股情况概述。首先,明确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类型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从正反两方面综合分析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正负效应。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稳定公司经营权,防止外资并购;加强企业间合作,发展规模经济,降低经营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资本积累。其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虚增资本,危及资本富集原则;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导致内部人控制;影响证券市场正常发展,扭曲市场资金流通机制;限制市场竞争,诱导垄断。 2. 跨公司股权立法的比较研究。首先,系统分析了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总结了各种监管模式。国家和地区分为三种类型,即“宽容”模式、“差异化”模式和“严格限制”模式。然后,对上述立法调查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我国完善公司交叉持股立法提供参考。 3. 完善中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理念。首先介绍了中国企业交叉持股的现状,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并做简要分析。然后,探讨了中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规制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最后,根据前人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模式,分别规范母子公司和非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对于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提出了限制持股比例、限制行使表决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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